電子發票,請注意四項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發票開立後隔日起算「7日內要完成上傳」。
(部份POS機有設定8號凌晨不得修改電子發票內容,但也有部份15號報完稅仍然可以改來改去=罰)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一般消費者):發票開立後隔日起算「2日內要完成上傳」。
三、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必須在「次期開始10日內」完成上傳。
(部份POS機有設定10號凌晨前自動上傳,但也有部份未設定要另收費)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在財政部電子發票規範中,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簡稱折退單)目前已經全面轉為以「銷方(賣方)」為主導的線上開立與接收機制。
以下為您整理電子發票折退單以銷方為主的核心要點與流程:
核心作業模式
- 銷方開立、買方確認:通常由銷方(賣方)在系統上發起電子折讓單,並透過財政部平台傳送給買方。買方登入平台後進行「線上確認」,即完成法定程序。
- 雙方約定免確認(網購常見):在 B2C(對一般消費者)或特定 B2B(營業人之間)網路交易中,若雙方在交易前已於定型化契約中約定由銷方全權處理折讓、免由買方再行簽回,則銷方開立後直接上傳財政部平台即生效,不需買方逐筆點選同意。
為什麼實務上以銷方為主?
- 發票資訊完整性:銷方擁有原始開立發票的完整明細與字軌號碼,由銷方直接在系統帶出原發票資料進行折讓,能大幅降低人工輸入錯誤。
- 自動勾稽與申報:當銷方在電子發票系統開立折讓單後,系統會自動產出對應的媒體申報檔(如 401 申報書所需的折讓明細),方便銷方直接扣減當期的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