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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資本額存入戶頭,申請存款餘額證明書,請會計師驗資本,
(切記)資本額存入15天內要完成設立登記,
否則會罰款至少1萬元…變更登記亦同。

相關法令:
規定公司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後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違反依 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
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申請變更日期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隔日開始起算15日期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
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第8條:稅籍應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
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遷移地址者,應
向遷入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營業人對於稅籍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於
辦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但僅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九
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
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