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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折讓單~由銷方開立(請點進入)2025-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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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受人為營業人:發票開立後隔日起算「7日內要完成上傳

(部份POS機有設定8號凌晨不得修改電子發票內容,但也有部份未設定15號報完稅仍然可以改來改去=罰)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一般消費者):發票開立後隔日起算「2日內要完成上傳」。

✅ 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必須在「次期開始10日內」完成上傳。

(部份POS機有設定10號凌晨前自動上傳,但也有部份未設定要另收費)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同上

營業人配合電子發票折讓單開立規定,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4號令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營業人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營業人儘早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輔導期屆滿後,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者外,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