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2-1
公司法第22-1條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須知 (107年起公司應行申報事項 )
政府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107年新增洗錢防制法及公司法第22-1條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
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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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
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條文--第四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一、姓名或名稱。二、國籍。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五、持股數或出資額。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1. 首次申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 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2. 變動申報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3. 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資料。
4. 年度申報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就截至前一年度12月 31日止之第4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1 月1日至3月31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申報義務人
1.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或董事長。
2. 得委託代理人: 為利日後主管機關查核及釐清權責歸屬,受委託代理人以 一人為限。
申報方式
★★ 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或指定之資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