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訊息公告 > 財稅資訊 > 企業車輛交易(請點進入)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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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自用乘人小客車,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且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之乘人小汽車。因此,客貨兩用、貨車,才能扣抵營業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