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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核定營業稅法中,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相關規定,將於2025年1月1日施行。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上傳相關資訊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可按次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中針對修正折讓單新規,也將啟動六個月輔導期,2025年7月1日正式開罰。
1.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2.統一發票使用辨法第9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flno=9)
3.電子發票更正、作廢資訊
4.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營業人容易出錯受罰)
5.買受人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資訊 (營業人容易出錯受罰)
6.空白未使用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上傳 (營業人容易出錯受罰)單月10號前
7.總、分支機構電子發票字號碼之配號資訊 (營業人容易出錯受罰)單月10號前